【普法讲堂】标签与实践投料不符的处分

发表时间: 2024-11-05 09:06:22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食物、食物添加剂出产经营者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出厂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准则;出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令和法规规则的食物、食物添加剂

  首要违法现实:事人成立于2001年9月4日,首要是做速冻食物的出产经营。自2018年6月13日起,当事人运用配料:猪瘦肉、肥标、猪肠衣、白砂糖、味丹味精、食用盐、肉桂粉、五香粉、肉味香精、特磷素、复合宝A、腊肠原味液、鲜红素、保鲜红作为质料出产“台湾腊肠(净含量:400克)”。当事人在收购前述质料时并未恪守实行进货查验记载准则。该“台湾腊肠”(净含量:400克)食物标签上标示的配料表为“猪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肉桂粉、白酒。食物添加剂:食物用香料、复配护色剂(亚硝酸盐、硝酸钠、二氧化硅)、复配抗氧化剂(D-异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钠)”与实践投料不符。嗣后,当事人将上述“台湾腊肠”对外以XX元/千克的价格出售给上海华撷便利店有限公司虹桥路店及上海华撷便利店有限公司浦东机场店。截止至2018年8月1日案发,当事人共出产前述“台湾腊肠”(净含量:400克)5批次381.2千克(分别为出产日期:2018年6月15日的88千克、出产日期:2018年6月25日的98千克、出产日期:2018年6月27日的42千克、出产日期:2018年7月19日的90.8千克、出产日期:2018年7月31日的62.4千克),折合953袋,出产所带来的本钱为10386.556元;其间4批次318.8千克已售出,出售价格为xx元/千克,4批次制品的本钱为8686.343元,尚余1批次(出产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62.4千克存放在仓库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算计人民币9989.295元,货值金额算计人民币11944.52元,获违法来得到的1304.95元。

  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物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分的实行方法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着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玖仟柒佰贰拾贰元陆角、违法来得到的一仟叁佰零肆元玖角伍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许建设银行的详细代收组织。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