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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男子在四环主路超速逆行被判刑4年!
发表时间: 2024-11-03 18:56:37 文章出处:欢迎使用江南全站App
2022年6月26日凌晨2点多,北京警方接到多位群众报警,称有一辆黑色宝马车在四环主路上逆行,开得飞快。报警人之一孙先生称,当时两车就在同一条车道,对向不过距离50米左右,孙先生一惊,赶紧向右并线,两车擦肩而过,孙先生吓得直冒冷汗。多名报警人均称,当时情况“特别危险”,且认为车主行为太过恶劣,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该人。
监控画面显示,涉事司机当日驾驶汽车从双井附近出发,沿着通惠河北路一路逆行上了四环,直到霄云桥附近,从入口逆行驶出。这段逆行过程中,该车车速超过了90公里/小时。
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找到当事司机郭某。经检测,即使距离郭某逆行过了几个小时,其呼气检测结果的酒精含量依然达到113mg/100ml。随后,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将郭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郭某酒驾逆行未造成其他交通事故,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就其行为究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检方认为,郭某在多路段存在酒后驾车,高速逆行等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
且自己主观上也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仅有危险驾驶罪的故意。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郭某的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们国家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有两层含义: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会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避开,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难以处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