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河南宜阳县净化加油站被罚

发表时间: 2024-11-10 07:43:31    文章出处:欢迎使用江南全站App   

  河南宜阳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宜阳县净化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近日被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3.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宜阳县净化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7地址: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杨**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2024年6月17日委托河南省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对宜阳县净化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做监督性检测,2024年6月21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报告编号:MOLT202406321)你加油站 1 号加油枪气液比1.85、3号加油枪气液比0.61、4号加油枪气液比0.43、5号加油枪气液比0.52、6号加油枪气液比0.49,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判定条件:加油枪气液比(限值范围 1.0-1.2),加油枪气液比判定为超标,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你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7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4年7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3.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 MOLT202406321),《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7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4年7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测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已恢复正常使用。

  2024年8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7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8月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处罚金额(X):40160,代入公式:40160=20000+(200000- 20000)x [(2/5)²+(1²+2²+1²+1²+1²)/(5²x 5)]x50%;最终裁量金额:40160 元。鉴于你单位属微型企业,且非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并且积极主动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护并配合复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号)第五条从轻处罚情形“(六)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在原处罚金额40160元的基础上减少20%后为32128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