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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使用三类射线装置DR
发表时间: 2024-11-11 10:01:57 文章出处:欢迎使用江南全站App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7月29日对你诊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诊所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在塔城市解放路174号栋多层底商楼2号商铺使用三类射线装置DR(唯特锐VDR-1800),共拍片1151份,违法来得到的0元;2.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4月25日,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
1、2024年5月9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玉峰、哈依拉提·木拉提现场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4日绘制的《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6张),用于证明你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三类射线装置DR(唯特锐VDR-1800)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DR室未依规定设置射线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三类射线装置DR(唯特锐VDR-1800)机操作人员未使用个人剂量计、未依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事存在。
2、2024年6月24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和张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违法主体实事存在;
3、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玉峰、哈依拉提·木拉提分别与你诊所员工任舒雅所做《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1日)、身份证复印件和与你诊所负责人张新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4日)、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诊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事存在;
4、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玉峰、哈依拉提·木拉提分别与塔城市救助站发起人周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1日)、身份证复印件;与塔城市救助志愿者白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7日)、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7日,塔城市救助站提供的纸质版证明,用于证明你诊所为塔城市救助站免费拍摄X射线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店面租赁合同、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与一美一家建筑装饰材料店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用于证明违法主体所在场所;
6、2024年6月24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塔城市豆豆宠物诊所产品购销合同、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购买设备转账记录截图,用于证明三类射线装置DR(唯特锐VDR-1800)机合法渠道购买安装使用;
7、2024年6月24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收款记录和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截图和2024年8月12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与员工任舒雅2021年11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用于证明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你诊所每月员工工资发放数额和经营状况;
8、2024年6月24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三类射线装置DR(唯特锐VDR-1800)机购买至今拍片记录截图,从拍片记录截图编号680开始为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使用记录,用于证明你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2021年11月21日起持续存在;
9、2024年6月24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塔城市慧算账财务咨询服务部出具的《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财务报告》,用于证明你诊所2021年11月21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违法来得到的4414元(经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聘用的法制审核律师审核,塔城市慧算账财务咨询服务部不具备出具财务报告资质,该报告已作废);
10、2024年7月29日,与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诊所重新核算违法来得到的的原因;
11、2024年7月26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新疆信德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商定审计报告》(新信德专审字[2024]8-14号)原件和新疆信德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务所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用于证明你诊所重新核算后的(利润)违法来得到的为-17500元(负壹万柒仟伍佰元)及审计报告的合法有效性;
12、2024年8月12日,由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负责人张新提供的新疆信德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违法来得到的核算过程报告》和塔城市嗨宠动物诊所与新疆信德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业务约定书》,用于证明你诊所违法来得到的核算委托程序和核算过程的合法有效性;
13、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玉峰、哈依拉提·木拉提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全过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7份)和现场拍摄图片资料(6份),用于证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事存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 8月14日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塔地环塔罚告〔2024〕4号)告知你诊所陈述申辩权,截至目前,你诊所未要求陈述申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新疆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1〕100号)的规定,在自由裁量器计算器中输入裁量因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1〕100号)的规定,在自由裁量器计算器中输入裁量因子:
情节很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
1. 针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费时备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市分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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